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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收费试行标准通知》,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通知》规定,凡在湖南省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的业主,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F)由收费标准(B)、安全监管天数(T)和航道等级系数(K)相乘构成,即F=B×T×K。
《通知》还规定,没有通航设施的拦河大坝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标准按每天1100元乘上航道等级系数收取。属航道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日常航道养护和疏浚工作不得收取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 《通知》指出,水上交通维护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主要用于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所需的设备购置,交通管制、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
《通知》指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及标准收费执行,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收费标准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已竣工跨河大坝水上交通安全维护 2200元/天 挖砂、淘金 150元/天 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跨河大坝,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含前期河床地质勘探) 3000元/天 施工作业期间,需要采取有限制通航或单向
修建码头、船坞、船台、取水泵房、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设置或撤除水上水下设施(含前期河床地质勘探)、救助遇难船舶,扫河床、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采石、抛泥砂石(航道养护工程除外),清除水面垃圾,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打捞沉船、沉物,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活动
1800元/天 通航、封航等措施的,按10000元/天标准收费。 河流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 9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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